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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常XX健康权纠纷一案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常XX健康权纠纷一案,陕西省**民法院作出的(2013)西民高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被执行人常XX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,申请执行人王XX遂于2013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,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。

本院认为

在执行过程中,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(2013)西民高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,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,但其未按期履行。嗣后,经本院依法查明,被执行人常XX在本院(2013)雁民执字第01064号案中应受偿的案款尚未领取,本院遂依法从其应受偿的案款中扣留并提取了本案案款X元以及本案执行费X元。现本案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,申请执行人王XX对该事实表示认可,本案执行完毕。综上所述,兹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及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一百零八条第(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陕西省**民法院作出的(2013)西民高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。
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○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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