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胡**诉被告饶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胡**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,申请撤回对被告饶**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胡**撤回对被告饶**的起诉,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胡**撤回对被告饶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元,由原告胡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
赵*与李**、赵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任小*与西安立**限公司、西安立丰**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李**与李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梅**与王**、盛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杨**与吕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张**与王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商**与杨**、西安市**路小学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张**与被告西**第×公司(以下简称“××公司”)健康权纠纷一案
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常XX健康权纠纷一案
原告李XXX与被告李XXX健康权纠纷一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