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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胡**与被告饶**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胡**诉被告饶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胡**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,申请撤回对被告饶**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胡**撤回对被告饶**的起诉,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胡**撤回对被告饶*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元,由原告胡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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