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张**与被告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张**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,理由正当合法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现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,减半后250元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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