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王XX健康权纠纷一案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王XX健康权纠纷一案,西安**民法院作出的(2012)雁民初字第01934号民事判决书、西安**民法院作出的(2012)西民二终字第01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。申请执行人赵XX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773.33元,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。

本院认为

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,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。后被执行人自动将本案案款11773.33元及本案执行费77元缴至本院,现本院已将申请款项退还至申请执行人,本案执行完毕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、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一百零八条第(一)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(2012)雁民初字第019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。
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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