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齐*与山东中**限公司、崔**等管辖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山东中**限公司、崔**与被上诉人齐*、原审被告中铁二十**有限公司秦汉大道灞河项目部、中铁二十**有限公司、鉴*、郝**、巨锦锋健康权纠纷一案,上诉人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(2013)未民张**00256-1号民事裁定,向本院提出上诉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条规定:“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”其次,被上诉人及鉴*、郝**、巨锦锋喝酒地点在西安市灞桥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:“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,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”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,原审裁定错误,应予纠正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请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被上诉人齐*摔伤地为中铁二十局**有限公司秦汉大道灞河项目部,该项目部所在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东风路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:“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,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”被上诉人摔伤地即侵权行为地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。被上诉人齐*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,符合法律规定之要求。综上,原审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,应予维持。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,本院不予支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一百七十一条、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驳回上诉,维持原裁定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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