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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*与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王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(2013)长民初字第0408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,上诉人王**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,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王**自愿申请撤回上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上诉人王**撤回上诉,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元,减半收取为547.5元,由上诉人王*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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