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王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(2013)长民初字第0408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,上诉人王**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,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王**自愿申请撤回上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准许上诉人王**撤回上诉,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元,减半收取为547.5元,由上诉人王**负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