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穆**、中铁十**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南**限公司、石**、刘**、泾阳县**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穆**、中铁十**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中铁**工程公司)与被上诉人**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南天建筑公司)、石**、刘**、泾阳县**有限公司(宏兴**公司)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(2013)碑民一初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上诉人穆**之委托代理人张**、李**,上诉人中铁**工程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乔*,被上诉人南天建筑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冯**,被上诉人石**、被上诉人刘**及其委托代理人胡**、被上诉人宏兴**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刘**到庭参加了诉讼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,违反法定程序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、第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(2013)碑民一初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;

二、发回西安**民法院重审。

上诉案件受理费3067元,穆**预交退还穆**。

上诉案件受理费9856元,中铁十**程有限公司预交退还中铁十**程有限公司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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