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张**与西安市**第五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*与被告西安**第五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张**撤回起诉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,由原告减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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