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*与被告西安**第五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,由原告减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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