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陈**与被告惠*、金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陈**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陈**申请撤诉,出于自愿,且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陈**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500元(原告已预交),减半收取,由原告陈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
王有利与魏*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商**与杨**、西安市**路小学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张**与被告西**第×公司(以下简称“××公司”)健康权纠纷一案
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常XX健康权纠纷一案
原告李XXX与被告李XXX健康权纠纷一案
原告(反诉被告)杨**、高**与被告(反诉原告)杨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周*与张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林**与冯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祝炳建与翟南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荣**与刘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