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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**与惠*、金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陈**与被告惠*、金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陈**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陈**申请撤诉,出于自愿,且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陈**撤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0元(原告已预交),减半收取,由原告陈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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