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炳建诉被告翟南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祝炳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祝炳建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且不因此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祝炳建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0元(原告已预交),退还原告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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