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祝炳建与翟南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炳建诉被告翟南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祝炳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祝炳建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且不因此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祝炳建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0元(原告已预交),退还原告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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