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荣稳齐与被告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荣稳齐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原告荣稳齐申请撤诉,出于自愿,与法不悖,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,依法应予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荣稳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0元,减半收取250元,由原告荣稳齐负担(已预交)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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