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杜**诉被告何**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杜**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杜**自愿撤回对被告何**的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杜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,原告已预交;本院退还原告25元,另25元原告自行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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