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穆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穆某某自愿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有关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05元,原告已预交,现减半收取,退付原告103元。原告自行承担102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
刘*与某某木业五金建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刘某某与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彭某某与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
草某某与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鹿某某与罗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王**诉被告贺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某某诉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杨*与被告刘**、西安**五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范*谋与被告某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