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穆某某诉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穆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穆某某自愿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有关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05元,原告已预交,现减半收取,退付原告103元。原告自行承担102元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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