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王**诉被告贺**健康权纠纷一案,原告王**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原告王**自愿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原告已预交,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;另25元本院退付原告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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