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194元,原告已预交,退付其97元,下余97元由其自行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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