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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194元,原告已预交,退付其97元,下余97元由其自行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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