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**诉被告刘*、杨**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以暂时无法找到两被告为由,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,理由正当合法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赵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434元,原告已预交,该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217元,本院退付原告217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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