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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以外出没有时间为由,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原告已预交,由原告承担25元,本院退付原告25元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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