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以外出没有时间为由,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原告已预交,由原告承担25元,本院退付原告25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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