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邹**与被告李**、冯百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邹**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邹**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邹**撤回起诉。
本案诉讼费250元,由原告承担,因原告预交诉讼费500元,本院退付给原告250元诉讼费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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