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邹**与李**、冯百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邹**与被告李**、冯百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邹**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邹**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邹**撤回起诉。

本案诉讼费250元,由原告承担,因原告预交诉讼费500元,本院退付给原告250元诉讼费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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