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贾**与被告姚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,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贾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50元,原告已预交,现减半收取,退给原告275元,由原告负担275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
原告安某某诉被告胡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赵*鸣诉许**、陕西白**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彭**诉西安**限公司、李**、魏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支**与被告西安市**道办事处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钦扎根与钱**、张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柴**与钦扎根、钱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钱**与支军波、东莞徐**西安分公司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李**、陈**与倪**、范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李**与倪**、范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