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钦扎根与钱**、张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钦扎根与被告钱**、张*、华安财**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钦扎根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钦扎根撤回起诉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,原告已预交。现本院减半收取,由原告负担250元,另2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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