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淑玲与被告西安市**道办事处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支淑玲自愿撤回对被告西安市**道办事处的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支淑玲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13475元,原告未预交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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