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颜**与被告栗**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,理由正当合法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颜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,原告已预交,由原告自行负担250元,本院退付原告250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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