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颜**与栗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颜**与被告栗**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,理由正当合法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颜**撤回起诉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,原告已预交,由原告自行负担250元,本院退付原告250元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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