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杨**与被告常州**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杨**于2011年7月30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兹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杨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,原告已预交,本院退付其受理费250元,下余诉讼费2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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