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,申请执行人依据(2014)户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,要求被执行人杭**给付案件款2557.5元及诉讼费15元;要求被执行人杭**给付案件款1278.80元及诉讼费10元。并承担执行费50元。
本院认为
执行中,被执行人杭**履行了其应付的义务;被执行人杭**外出下落不明,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,致该案暂无法执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(2014)户执字第00954号案件的执行。
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,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立案恢复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