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陈**诉被告王*,王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陈**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陈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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