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沈**与户**政局、西安北**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沈**与户**政局、西安北**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沈**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沈**撤回起诉。

本案受理费260元,减半收取,退回原告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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