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沈**与户**政局、西安北**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沈**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沈*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260元,减半收取,退回原告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
杭**与杭占强、杭顺平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
杨**与屈**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
李**与李**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
阙**与姬*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
何**与柏*建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
解妮妮与葛**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严**与杜**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张**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朱某某与唐**、唐**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唐**与朱**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