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*、王*、王**与被告王**、李**、李**、罗**、赵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*、王*、王**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刘**、王*、王*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2700元,减半收取1350元,由原告刘**、王*、王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