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刘**、王*、王**与王**、李**、李**、罗**、赵**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*、王*、王**与被告王**、李**、李**、罗**、赵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*、王*、王**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刘**、王*、王**撤回起诉。

本案受理费2700元,减半收取1350元,由原告刘**、王*、王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