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张**诉郑*、米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**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张**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0元,予以免交。原告已预交500元,由本院退付其500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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