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温*军诉被告陕西宋**限公司、第三人崔**健康权纠纷一案,原告温*军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、第一百四十条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温*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610元,减半收取305元,由原告温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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