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再审申请人李**因与被申请人李**、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1)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李**申请再审称:原审判处不公,要求追究被申请人李**赔偿责任,赔偿其各项损失(含新产生的费用)2.4万元等为由,请求对本案再审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被申请人李**因故与再审申请人李**发生争执并厮打致伤李**,原审已判决由被申请人李**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。李**申请再审主张原审判处不公,要求追究被申请人李**之民事责任,并赔偿其损失之请求,因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李**有侵权行为,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。
综上,李**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再审裁判结果
驳回李**的再审申请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