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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*与李**、李**健康权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李**因与被申请人李**、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1)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
李**申请再审称:原审判处不公,要求追究被申请人李**赔偿责任,赔偿其各项损失(含新产生的费用)2.4万元等为由,请求对本案再审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被申请人李**因故与再审申请人李**发生争执并厮打致伤李**,原审已判决由被申请人李**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。李**申请再审主张原审判处不公,要求追究被申请人李**之民事责任,并赔偿其损失之请求,因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李**有侵权行为,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。

综上,李**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驳回李**的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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