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赵**与高**、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,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(2015)陈*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权利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赔偿的经济损失2475.12元,案件诉讼费25元,执行费受理费50元。
本院认为
在执行过程中,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50元,本院依法收取缴纳执行受理费50元后,由申请人领取2500元,并对剩余部分表示自愿放弃,本案执行完毕。经合议庭评议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(2015)陈*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