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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**与张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韩*田诉被告张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韩*田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韩**的撤诉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韩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814元,减半收取907元,由原告韩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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