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韩*田诉被告张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韩*田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韩**的撤诉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韩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814元,减半收取907元,由原告韩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
郑**与郑**一案执行裁定书
王**与王**一案执行裁定书
李*与朱小航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
何**与雷晓卫一案执行裁定书
马**与尉*一案执行裁定书
毛乖军与唐**一案执行裁定书
白雪与贾**、杨**、宝鸡市陈**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
王*某与梁某某、王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郭**与王**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
刘**与李**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