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刘**与李**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刘**与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查明:本院作出的(2014)陈*初字第01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权利人刘**向本院申请执行后,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**发出执行通知,要求被执行人李**支付申请人刘**医疗费等损失35000元,承担案件受理费733.5元、执行费425元。在案件执行的过程中,现被执行人李**已自觉履行了义务,案件执行完毕。经合议庭评议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院作出的(2014)陈*初字第01761号民事调解书本执行完毕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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