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董**、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(2014)陈*初字00156民事判决书,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:被执行人张**应支付的赔偿款2903.4元,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5元及执行费50元,合计2968.40元,经本院督促,被执行人张**自觉履行了义务,交清了案款。经合议庭评议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(六)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院(2014)陈*初字00156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