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毛乖军与被告唐**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毛**与被告唐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毛**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唐**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,原告毛乖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毛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毛**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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