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毛**与被告唐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毛**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唐**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,原告毛乖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毛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毛*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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