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李*甲与李*乙、李*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甲与被告李*乙、李*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甲于2015年3月19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李*甲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李*甲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