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甲与被告李*乙、李*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甲于2015年3月19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甲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李*甲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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