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索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本院认为,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索某某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22元,减半收取,实际收取61元,由原告张某某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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