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高**与高**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高录卯与高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(2014)陈*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,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,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,支付赔偿款193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,案件受理费30元,执行费50元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经本院查询,被执行人高**无财产可供执行,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。经合议庭评议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本院(2014)陈*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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