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庞**与被告马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庞**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,要求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庞**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庞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4元退还原告庞**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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