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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*与宝鸡市**有限公司陈*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与被告宝**务有限公司陈*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*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。原告李**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862元,减半收取931元,由原告李**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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