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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与张*、王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(反诉被告)李*与被告(反诉原告)张*、王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反诉原告张*、王*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李*及反诉原告张*、王*的撤诉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准许原告李*撤回起诉。

二、准许反诉原告张*、王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(含本诉受理费50元及反诉受理费50元),减半收取50元,由被告(反诉原告)张*、王*负担25元,原告(反诉被告)李*负担25元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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