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李**与陕西森**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诉被告陕西森**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*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李**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19元,减半收取2509.5元,由原告李**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