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来唤诉被告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田来唤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田**的撤诉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田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25元,减半收取162.5元,由原告田*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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