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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**与闫代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来唤诉被告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田来唤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田**的撤诉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田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25元,减半收取162.5元,由原告田**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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