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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**与王**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郭*红诉被告王**健康权纠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赵**独任审判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被告王**的公公在案件审理中向本院提交一份王**的诊断证明,证明王**身患精神分裂症,被告王**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原告郭**对被告王**的起诉无民事义务的承担者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(二)关于“有明确的被告”的规定,不应予以受理,依法应当驳回原告郭**对被告王**的起诉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(二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郭**对被告王**的起诉。

诉讼费196元全部一百九十六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给原告郭**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,上诉于宝鸡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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