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栓存与被告郭**、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白栓存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。原告白栓存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白拴存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白栓存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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