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焕诉被告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焕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张**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,原告刘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刘**撤回对被告张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764元,减半收取382元,由原告刘*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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