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寄德科诉被告范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寄德科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请求撤回对被告范**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原告寄德科的撤回起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当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寄德科撤回对被告范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寄德科负担。
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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