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欧碎秀诉王**、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13)陈**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,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权利人欧碎秀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要求被执行人王**、王**赔偿其经济损失4505.60元。
本院认为
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经本院督促,被执行人王**、王**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欧碎秀现金250元,承担了案件执行费50元。下余4255.60元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。经合议庭评议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本院作出的(2013)陈**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。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