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欧**与王**、王**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欧碎秀诉王**、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13)陈**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,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权利人欧碎秀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要求被执行人王**、王**赔偿其经济损失4505.60元。

本院认为

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经本院督促,被执行人王**、王**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欧碎秀现金250元,承担了案件执行费50元。下余4255.60元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。经合议庭评议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本院作出的(2013)陈**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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