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秀诉被告杜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秀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刘**因与被告杜**自行和解,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刘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四元,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七元,由原告刘*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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