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李存良、姚**与魏**、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(2013)陈**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,依法向被执行人魏**、李**发出执行通知书,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逾期,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,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魏**、李**2252.50元,执接了。经合议庭评议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终结本院(2013)陈**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。
裁判结果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